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国家疾控局综合司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试行)的通知》,为医务人员线上健康科普划定 “十不得” 行为红线,同时明确医疗机构和监管部门的管理责任,旨在规范行业秩序,让健康科普回归公益本质。
如今互联网已成为公众获取健康知识的主要渠道,医务人员科普能有效提升全民健康素养,但近年来出现了不少乱象:部分医务人员借科普名义带货推销、违规打广告,甚至泄露患者信息、发布虚假误导内容,既违背了科普初衷,也损害了医疗行业形象。为此,三部门依据多项法律法规,制定 “十不得” 清单,既划清禁区,也鼓励医务人员规范开展科普。
01 “十不得” 红线清晰看
·不得发布违背法律法规、损害卫生健康事业及行业形象的内容;
·不得借科普违法发广告、导流,或通过直播带货等推销医药产品、养生课程等牟利;
·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或未经授权展示可识别身份的影像、文字等;
·不得宣传超出本人专业领域、与岗位不匹配的内容;
·不得发布未经科学验证的虚假信息,或曲解专业指南误导公众;
·不得夸大治疗效果、以 “神医”“神药” 宣传,或虚构病例误导公众;
·不得滥用 AI 技术,发布未核实科学性或未标注 AI 生成的科普内容;
·不得发布违背医德医风、低俗 “擦边”、哗众取宠的内容吸引流量;
·未向所在医疗机构报告,不得以单位或职务身份开展科普;
·离职后不得沿用原单位及职务信息开展科普。
02 医疗机构与监管部门责任
·医疗机构需建立科普账号备案制度,医务人员开设相关账号必须报备并动态管理;
·医疗机构要加强教育培训和日常监测,对违规行为视情节处理,严重者暂停账号运营;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需强化监管,畅通举报渠道,查处冒用医务人员身份科普的行为,并通报典型案例。
政策原文
关于印发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
近年来,公众对健康知识的需求日益增强,互联网已成为公众获取健康科普信息的重要途径,但个别医务人员以健康科普名义 “带货”“打广告”、违规泄露医疗信息,违背了健康科普初衷、损害了医疗行业形象。为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组织制定了《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结合实际开展工作。同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疾控主管部门,下同)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医务人员普及健康科学知识是提升全民健康素养的重要举措,要鼓励支持医务人员规范开展线上、线下健康科普,采取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向公众提供科学、准确的健康信息和知识普及。
二、医疗机构要压实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互联网健康科普账号备案制度。医务人员(含进修培训学习人员)以医疗机构及其职能部门名义或个人职务身份在各类网络平台开设的互联网账号,应向所在医疗机构报告。医疗机构要建立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要全面加强对医务人员法律法规、健康科普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强化医务人员遵规守纪意识,确保健康科普形式规范、内容科学准确。要加强对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行为的日常监测,建立账号内容常态化抽检制度。发现负面行为时,应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关人员相应处理,及时纠错或删除相关内容,情节严重的立即责成相关负责人暂停账号运营。涉嫌违法违规情形,应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强化监管责任,及时发现和反馈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情况。接受监督举报,出现负面舆情时,指导医疗机构立即核实处置。发现非医务人员冒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身份并开展违法违规宣传等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加强案例警示教育,定期总结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健康科普乱象处置典型案例并进行通报,督促提醒各医疗机构举一反三,强化日常管理和自查自纠。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2025 年 10 月 31 日
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试行)
一、不得发布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损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损害卫生健康行业形象的内容。
二、不得以健康科普形式违法违规发布各类广告、导流导诊,或通过直播带货等形式推销和销售医药产品、养生课程、保健食品等牟利。
三、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或未经患者授权同意,展示可识别个人身份的影像、图片或文字。
四、不得宣传推广与岗位不匹配、超出本人专业领域的内容。
五、不得发布未经科学验证、虚假错误内容,不得断章取义曲解专业指南、行业标准等,误导公众对科学知识的理解。
六、不得夸大病情和疾病治疗效果,不得以 “神医”“神药” 名义进行宣传,不得通过虚构病例、杜撰故事等手段误导公众,特别是在涉及高风险诊疗技术、尚处于研究阶段的诊疗手段等方面。
七、不得滥用人工智能技术,发布未经核准真实性、科学性,或未添加显著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标识的健康科普内容。
八、不得发布违背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违反医德医风的内容,不得在健康科普中出现低俗、“擦边”、哗众取宠、话题炒作等不良内容吸引流量。
九、未向医疗机构报告,不得以该医疗机构及其职能部门名义或个人职务身份 (含存在可推断单位及身份的相关标识及提示内容) 开展互联网健康科普。
十、不得在离职后沿用原单位和职务信息开展互联网健康科普。
